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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コラム
支付给“居住者”的翻译费的所得税和支付给“非居住者”的翻译费的所得税

《所得税法》204条的报酬金里因为明文规定了支付给“居住者”的翻译费的所得税,所以不受翻译的具体内容,只要有支付翻译费都需要缴纳源泉所得税。
另一方,针对支付给“非居住者”的翻译费,让我们来看一下怎么处理的呢。
「非居住者」在国外从事了翻译工作的情况下是需要缴纳课税嘛。
此次,我们来探讨一下“非居民”在国外从事翻译工作时的税务相关事宜。
解说
1. 非居住者和国内源泉所得
非居住者只有国内源泉所得(在国内所产生的工资)才是缴纳课税的对象。
当翻译报酬属于著作权使用费或其转让所得时,根据《所得税法》第161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该报酬在支付时需作为源泉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所得税法》第161条第1款第11项
著作权(包括出版权、邻接权及其他类似权利的使用费)的使用费或其转让对价
另外,翻译的等价相当于国内提供人力劳务的等价时,相当于《所得税法》161条1项12号,支付该等价时将成为源泉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但是,在国外进行此行业工作时,其报酬不属于国内源泉收入,因此不属于课税对象。
《所得税法》第161条第1款第12项
年俸、工资、日给、年费、奖金或具有这些性质的工资对提供他人劳务的报酬中,基于在国内进行的工作及其他人力劳务的提供
2. 判断向非居住者支付的翻译的等价是否符合著作权的使用费或其转让的代的要点
翻译物符合著作物,该著作物的使用费的支付或转让的情况下,符合著作权的使用费等则成为课税对象。
因此,在翻译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书面合同中,如果翻译物被认为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物,则被认为是课税对象。
[著作权法2条1项1号]
所谓著作物是创作性地表现思想或感情的,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音乐范围的。
3. 判断向非居住者支付的翻译的报酬是否相当于在国内进行的人的劳务提供的代价的要点
翻译业务在国内进行的情况下,相当于在国内进行的人力劳务提供的代价,则成为课税对象。
另一方面,翻译业务在国外进行时不属于课税对象。
4. 结论
向居住者支付翻译费时,其翻译费相当于所得税法204条的报酬或费用,成为源泉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另一方面,在国外委托非居住者翻译业务的情况下,翻译物相当于著作物,该著作物的使用费的支付或转让的情况下,相当于著作权的使用费等则成为课税对象,但该翻译物不相当于著作物的情况下,则不成为源泉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支付时不需要源泉征收。
因此,针对在海外进行翻译工作的非居住者支付的翻译费课税时,需要判断该翻译物是否属于著作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