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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ラム

关于海外体育场广告牌使用费的源泉所得税征税问题

本公司在新加坡体育场举办的职业体育赛事时,该体育场是由当地A公司具有所有权的广告牌上张贴本公司公告。

看板使用费由我公司在日本承担,并事先汇款至A公司。

在支付看板使用费时,是否需要缴纳源泉所得税。

回答

招牌的使用费相当于国内源泉收入的用具的使用费,支付时根据20%的税率成为源泉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另外,新加坡的A公司在支付招牌使用费的前一天之前经由贵公司向管辖的税务署长提交了“租税条约的申报书”的情况下,根据日本和新加坡之间的租税条约,税率将减轻到10%。

解说

1 国内法的规则

招牌的使用费相当于机器、装置及其他政令规定的用具的使用费。(所法161①十一ハ)

政令规定的用具是指车辆及搬运工具、工具及器具及备品。(所令284①)

招牌相当于器具及备品。(关于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等的省令 别表1种:器具及备品)

2 日本和新加坡之间的租税条约招牌的使用费的规则

招牌的使用费相当于产业上或学术上的设备的使用或使用权利的代价,成为课税对象。(日星租税条约第12条3)

3 有关所得源泉地

在日星租税条约中,不管使用招牌的地方如何,根据以支付招牌使用 费的地方为收入源泉地的债务人主义的规定在日本征税。(日星租税条约第12条4)

4 结论

招牌的使用费相当于用具的使用费,支付时根据20%的税率成为源泉所得税的税对象。

另外,新加坡的A公司在支付招牌使用费的前一天之前经由贵公司向税务署长提交了“租税条约的申报书”的情况下,根据日本和新加坡之间的租税条约,税率将减轻到10%。